■参展程序
1、参展报名:拟参展单位请填写参展申请表及合同(附件一),表中内容将刊入展览会会刊,故请提供中英文打字稿或用正楷填写清楚,连同企业营业执照、复印件(凡上述证件有虚假者,取消参展资格)及展位选择(展位图附后)一并寄或传真至展览会主办单位办公室; 2、 . 申请展位一周内将参展费用 [50% (订金)或全款 ] 电汇或交至组织单位,余款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前付清; 展位分配原则:“先申请,先付款,先安排”; 3 、参展商在汇出各项费用后,请将银行汇款单传真至组织单位; 4 、组织单位在收到展台费用后,展会开始前一个月寄《参展手册》给参展商; 5、参展规定: A、外商投资比例超过50%的外方控股企业须在国际展区参展; B、参展公司展出的产品必须为国内品牌,产地亦为国内生产; C、代理外国公司产品的国内经销商参展,不得在国内展区展出外国公司的产品; D、展位内出现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参展申请时填报的名称一致,国外公司,港、澳、台公司不得在国内展区参展;在国内展区参展的单位展位内不得出现国外公司、港、澳、台公司的名称、标志和产品; E、参展展品及宣传品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。尊重知识产权,不得展出仿冒产品和非允许使用的名称。 F、为了确保展览会水平和现场的良好秩序,展位不得转租、转借、转让。标准展位的楣板、展墙板不得拆卸、改装,如拆卸、改装费用自理 ; G、参展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,主办单位将按如下规定处理:属于应在国外展区参展的单位,必须按国外参展商收费标准补交齐费用,否则将不予送电,停止展出。 违反展览会规定的单位,将被取消参展资格,展位费不予退回,停止展期该展位的电力供应,展出的产品、宣传品等均须撤离展览会现场 ; H、展览会主办单位有权根据展位销售情况,修改、调整展位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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